(2017)吉08民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许德权与邵喜发、邵龙、邵会林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德权,邵喜发,邵龙,邵会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7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德权,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喜发,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龙,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会林,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榆县。上诉人许德权因与被上诉人邵喜发、邵龙、邵会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德权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德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