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蓝牛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蓝牛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2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蓝牛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孙明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远,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清真小区会宁1号楼5单元7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政,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董艳桐,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渝滨,黑龙江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蓝牛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牛饮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蓝牛饮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远、张宏政,被上诉人动物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渝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牛饮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蓝牛饮品公司与动物园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租赁书、2015年7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于2015年8月22日解除。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2日,蓝牛饮品公司通过哈尔滨市阿城区邮政局特快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给动物园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动物园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因此,双方签订的租赁书、补充协议书应于2015年8月22日解除。一审庭审中,动物园矢口否认蓝牛饮品公司给其寄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就是为达到不退还蓝牛饮品公司每年20万元租金的目的。动物园辩称,没有收到蓝牛饮品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且蓝牛饮品公司至今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不存在通知解除的事实。蓝牛饮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蓝牛公司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合法有效;2.确认蓝牛饮品公司与动物园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租赁书、2015年7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于2016年8月21日解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30日,蓝牛饮品公司(乙方)与动物园(甲方)签订租赁书,将动物园停车场侧面商服房二处出租给蓝牛饮品公司。租赁书约定主要内容为,一、蓝牛饮品公司租用动物园停车场侧面商服房二处,用于蓝牛饮品的加工、生产。二、租赁日期: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四年)。三、年租金20万,四年总计80万元,该资金冲抵动物园与蓝牛的欠款。四、甲方负责保证乙方水、电的供应,确保乙方正常生产,费用由乙方负担。五、乙方负责维护二处房屋的完好,如有毁损应予以修复或赔偿。六、乙方可以按原来使用的场地范围存放包装材料等物品,但必须保证摆放整齐,不影响动物园的整体景观。七、所租商服房坐落在林区,不得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承租期间发生火灾、塌方等各项安全问题由乙方负全责。2015年7月2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一、甲乙双方均同意继续执行租赁书,按照合同中的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二、甲乙双方均同意解决租赁合同以外的欠款事宜。三、乙方同意承担租赁使用期间对该房屋的维修义务并承担对租赁房屋周边环境的维护及清理的责任。四、由于该房屋地处林区,乙方有责任保证在使用期间不明火作业,保证该房屋的各项安全防护。五、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如不续签,在一个月内,将所有设备迁出,如到期不迁出,则视为丢弃,甲方有权按废旧物品进行清理。六、甲乙双方除房租及欠款以外,再无任何经济关系。后蓝牛饮品公司以租赁房屋严重破损不具备相应的使用性能且拒不履行维修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通知动物园解除双方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租赁书及2015年7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蓝牛饮品公司承租的房屋,屋顶因漏雨潮湿,墙面脱落,该障碍虽未对于蓝牛饮品公司的使用收益达到严重程度,但与蓝牛饮品公司从事饮品生产的环境卫生要求有特别的利害关系,应当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蓝牛饮品公司提出于2015年8月21日已通知解除合同,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而在2016年8月1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查封蓝牛饮品公司的生产设备,致使其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已无使用该租赁物的必要,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判决:一、蓝牛饮品公司与动物园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租赁书、2015年7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于2016年8月1日解除;二、驳回蓝牛饮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蓝牛饮品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一份证据:解除合同通知书的送达回执。意在证明:2015年8月22日蓝牛饮品公司寄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动物园于2015年8月24日签收。动物园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该邮寄地址也不是动物园的地址。动物园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意见为:该证据虽为复印件,但蓝牛饮品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其拍摄的送达回执的原件,且该证据背面有阿城邮政局档案室的查询专用章,送达回执上载明的动物园地址又与动物园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证明动物园于2015年8月24日签收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另认定,2015年8月22日,蓝牛饮品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动物园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动物园于2015年8月24日签收。除上述事实外,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租赁物已不适宜蓝牛饮品公司继续承租,不能实现其租赁合同目的,故一审法院判令双方合同解除并无不当。蓝牛饮品公司在二审中举示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送达回执,证明动物园已于2015年8月24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故双方自2015年8月24日解除租赁书及补充协议书。综上所述,双方合同应从动物园签收之日解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2016)黑010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黑龙江蓝牛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租赁书、2015年7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于2015年8月24日解除。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黑龙江蓝牛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 凯审判员 柳 波审判员 万 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