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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梅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梅某1,梅某2,梅某3,梅某4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514号原告:吕某,男,汉族,1961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浩,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中牟县。系借款人之妻。被告:梅某1,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1994年4月13日出生,住中牟县。系借款人之子。被告:梅某2,女,汉族,农民,1939年9月19日出生,住中牟县。系借款人之母。被告:梅某3,女,汉族,农民,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中牟县。系借款人之女。被告:梅某4,男,汉族,生于2011年4月29日,住中牟县。系借款人之子。法定代理人:杨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29日,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梅某1、梅某2、梅某3、梅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七十五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