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执字第5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风珍与胡爱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珍,胡爱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5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风珍,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爱粉,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风珍与胡爱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胡爱粉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隆福国际3号楼2单元13层1302号(房屋所有权证:1101018124号)房产,现因该二套房产于2017年4月2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已经拍卖,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胡爱粉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隆福国际3号楼2单元13层1302号(房屋所有权证:1101018124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