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洋与武晓峰、刘秀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武晓峰,刘秀贞,刘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546号原告:刘洋,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武晓峰,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刘秀贞,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刘新明,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刘洋与被告武晓峰、刘秀贞、刘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刘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洪林杰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东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