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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国靖、刘丽梅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靖,刘丽梅,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782行初23号原告刘国靖,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刘丽梅,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数码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田晓红,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数码大厦7楼10楼。负责人张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靖、刘丽梅诉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监督一案中,原告刘国靖、刘丽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刘国靖、刘丽梅自愿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靖、刘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志新审判员  张秀红审判员  弓文良{文书日期}书记员  槐芸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