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303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明与张得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张得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马明,男,1985年5月5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张得科,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马明与张得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得科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同时,被执行人张得科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故本院多次传唤未能成功,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得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买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