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吴光勇杨联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吴光勇,杨联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63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道路救助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被执行人吴光勇,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无业,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被执行人杨联芬,女,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本院(2016)渝0108民初139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光勇、杨联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16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全胜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清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