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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光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光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049号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龙岗坊11幢B座附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67348577B。法定代表人雷贤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京生,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光德,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光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以被告杨光德已将拖欠的物业费及公摊费缴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杨光德已将拖欠的物业费及公摊费缴清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卉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