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焕君与宋造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焕君,宋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焕君。被执行人:宋造福。本院在执行杨焕君与宋造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造福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宋造福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以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