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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焕君与宋造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焕君,宋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焕君。被执行人:宋造福。本院在执行杨焕君与宋造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造福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宋造福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以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