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冯根源申请何谓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根源,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何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冯根源,男,1950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北街***号,证件号码430626195012220019。被执行人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平江县伍市镇伍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谓明。被执行人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平江县加义镇。法定代表人何谓明。被执行人何谓明,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地址住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天岳经济开发区连云路**号,现住平江县城关镇刘家滩。证件号码430626195010200014。冯根源与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何谓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2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何谓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根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谓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何谓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根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何谓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根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