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任丽苹、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街道郭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丽苹,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街道郭庄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丽苹,女,汉族,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临水。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街道郭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原名称: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郭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志华申请执行人任丽苹申请执行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街道郭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1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连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更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