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与周彩云、张如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周彩云,张如顺,周仁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3023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富海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9165-4。法定代表人:朱彩莲。被告:周彩云,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张如顺,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周仁亮,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与被申请人周彩云、张如顺、周仁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保全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保全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 记员 陈赛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