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方江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江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367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江林,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成都市龙泉驿区。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江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江林及其辩护人施俊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0时55分许,被告人方江林驾驶川556**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从本市中柏东巷20号星辰度假村出大门时,未尽注意义务,将大门外仰倒在地老人杨安成碾压致伤,后未下车查看情况,径直驶离现场。跟随其后驾驶的吴某发现老人受伤情况后随即告知方江林,0时58分许,方江林驾车赶回现场施救,并拨打报警、急救电话,杨安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杨安成的死亡原因系在颅脑损伤基础上,胸腹部被碾压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方江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方江林现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江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方江林的供述,证人吴某、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急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病情证明书,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谅解书,收条,车辆违法记录查询信息,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案发前受害人不幸因病仰躺在案发地点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2.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包括被告人存在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等;3.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江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江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皮苓菲速录书记员黄晓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