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琴琴,叶恒飞,徐凤英,叶昌宗,叶鹏飞,周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58号申请执行人: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花山路6号12-13间,组织机构代码:56440832-7。法定代表人:周冠毅。被执行人:周琴琴,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叶恒飞,男,1985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徐凤英,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叶昌宗,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叶鹏飞,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周南军,男,1995年5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琴琴、叶恒飞、徐凤英、叶昌宗、叶鹏飞、周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1月0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周琴琴、叶恒飞、徐凤英、叶昌宗、叶鹏飞、周南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周琴琴、叶恒飞、叶鹏飞、周南军上网布控。截止2017年06月22日,被执行人周琴琴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3000元,欠缴案件受理费2770.5元,执行费3845元,由被执行人叶恒飞、徐凤英、叶昌宗、叶鹏飞、周南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立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