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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黎明、龙洁与衡阳古源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黎明,龙洁,衡阳古源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481号原告:唐黎明,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原告:龙洁,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军,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古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闻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沙,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衡阳古源制药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赫,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衡阳古源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中心主管。原告唐黎明、龙洁与被告衡阳古源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唐黎明、龙洁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黎明、龙洁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唐黎明、龙洁负担。审判员  许卫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银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