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罗华锋、石家庄市奥亚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华锋,石家庄市奥亚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347号申请执行人:罗华锋,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山,石家庄市灵寿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奥亚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东木佛村。法定代表人:兰荣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华锋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奥亚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罗华锋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灵劳人裁字【2015】1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 卉审 判 员 赵欣冉代审判员 魏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