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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桂玲诉纪海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玲,纪海东,徐春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1864号原告:张桂玲,女,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纪海东,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徐春波,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原告张桂玲诉被告纪海东、徐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海东、徐春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6日被告纪海东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每月给付利息1000元,由被告纪海东打到原告卡上,被告徐海东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可是被告不讲诚信,一直没有给付原告利息。现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纪海东未出庭、未答辩。被告徐春波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被告纪海东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每月给付利息1000元,由被告纪海东直接打到原告张桂玲指定账号上,被告徐海东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上述借款及利息被告纪海东一直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枚在卷,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与被告纪海东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纪海东应及时履行给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的利息主张符合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笔债务是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因二被告未出庭应诉,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所以,本院无法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欠条上没有被告徐春波签字,本院无法认定此笔借款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提供的欠条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纪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桂玲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二、被告徐春波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纪海东承担。余款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