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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董志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302号董志敏,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226号6栋206号申请董志敏罚金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