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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盛东晶、倪泽国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东晶,倪泽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盛东晶,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倪泽国,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黎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盛东晶与被执行人倪泽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盛东晶与被执行人倪泽国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恢2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文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