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秦小菊、陈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小菊,陈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财保11号申请人:秦小菊,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昆明市宜良县,被申请人:陈洋,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人秦小菊与被申请人陈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小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陈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1000.00元的财产即:陈洋所有的,牌号为云A×××××别克车一辆及陈洋在贵州省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五屯支行账户,账号为28×××99、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85予以予以查封、扣押。权利人秦小菊、严永林自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座落于宜良县匡远镇花园街11号,房产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宜良县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提供财产担保的权利人秦小���、严永林向本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承诺书作为担保物。本院认为:申请人秦小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洋所有的牌号为云A×××××别克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二、对被申请人陈洋所有的贵州省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五屯支行账户,账号为28×××99、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85予以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1年)。二、对秦小菊、严永林所有的,座落于宜良县匡远镇花园街11号,房产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宜良县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晓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