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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侯金宝与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宝,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3256号原告:侯金宝,男,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旭侃。原告侯金宝与被告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宝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金宝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燕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