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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文涛、吴贵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贵全,吴文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527号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71276E。法定代表人:彭广琦,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郑红,女,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典,男,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吴贵全,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文涛,男,2006年4月3月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贵全、吴文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晋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诗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