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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继彦申请刘忠华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彦,刘忠华,王海平,刘波,孙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继彦,男,住绥芬河市。被执行人刘忠华,男,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王海平,女,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刘波,男,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孙秀兰,女,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李继彦与刘忠华、王海平、刘波、孙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雪野审判员  于清春审判员  景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晓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