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姚永肆与姚永提、孙志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姚永肆,男。被执行人:姚永提,男。被执行人:孙志春,男。申请执行人姚永肆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姚永提、孙志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1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姚永肆与被执行人姚永提、孙志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