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91民催1号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赵村乡南徐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姬桂芬,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七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持���的号码31500051/20665113、票面金额伍拾万元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代海霞审 判 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张荣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