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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字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田园园与崔春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园园,崔春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2480号原告田园园,女,汉族,1992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崔春霞,女,1978年03月13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园园与被告崔春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园园于2017年6月22日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田园园负担。审 判 长  XX舵人民陪审员  李信双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