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字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田园园与崔春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园园,崔春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2480号原告田园园,女,汉族,1992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崔春霞,女,1978年03月13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园园与被告崔春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园园于2017年6月22日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田园园负担。审 判 长 XX舵人民陪审员 李信双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