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华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新华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356号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黄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黎明,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喻珍珍,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甘肃新华印刷厂,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刁建国。本院在审理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新华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新华印刷厂的银行存款290万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新华印刷厂的银行存款29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东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