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范雄庆与杨丽红、胡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雄庆,杨丽红,胡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范雄庆。被执行人杨丽红。被执行人胡万祥。范雄庆与杨丽红、胡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7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杨丽红、胡万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范雄庆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4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案件诉讼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被告杨丽红、胡万祥共同承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秦震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杨丽红、胡万祥经我院多次查找,均无法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该案提交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7执1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荣审判员 朱 弋审判员 岳锦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