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10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云肖与马建军、曹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肖,马建军,曹振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0079号原告:王云肖,女,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马建军,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曹振兴,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肖与被告马建军、曹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肖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肖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元(预收196元),由原告王云肖负担。审 判 长 金华英人民陪审员 吕志武人民陪审员 吴哲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秋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