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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齐海峰与门玉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海峰,门玉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海峰,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门玉权,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明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海峰因与被上诉人门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5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海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齐海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齐海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金中审判员  朱 丽审判员  于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