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齐海峰与门玉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海峰,门玉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海峰,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门玉权,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明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海峰因与被上诉人门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5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海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齐海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齐海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金中审判员 朱 丽审判员 于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