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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执字第8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建欣与胡爱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欣,胡爱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8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建欣,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爱粉,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建欣与胡爱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胡爱粉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隆福国际3号楼2单元13层1303号(房屋所有权证:1101018122号)房产,现因该二套房产于2017年4月2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已经拍卖,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胡爱粉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隆福国际3号楼2单元13层1303号(房屋所有权证:110101812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自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