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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张涛与上海篆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范亚洲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范亚洲,马景稳,上海篆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范亚洲,男,1993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马景稳,男,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被执行人上海篆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张涛与被告范亚洲、马景稳、上海篆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涛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范亚洲、马景稳、上海篆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1,61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范亚洲、马景稳、上海篆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无能力一次性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范亚洲、马景稳达成迟延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能力一次性履行,双方当事人达成迟延履行协议,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宋 涛审判员  朱 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