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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法浩与邵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法浩,邵志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946号原告:孙法浩,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告:邵志旺,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原告孙法浩与被告邵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孙法浩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法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孙法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