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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任玉国申请执行马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国,马同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55号申请执行人:任玉国,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马同发,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任玉国申请执行马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7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销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