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方池、焦岭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方池,焦岭珍,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冯方池,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清河县。被执行人焦岭珍,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张杰,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冯方池与焦岭珍、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8万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金额38942.35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财产、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当庭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焦岭珍、张杰分期偿还欠款,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直至偿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书臣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