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肖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肖羽,李小娟,李刚,陈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被执行人:肖羽,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小娟,女,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建林,男,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字第121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肖羽、李小娟、陈建林、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