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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郑同庆申请执行李小社、王辉、王爱华、张素琴、河南绿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同庆,李小社,王辉,王爱华,张素琴,河南绿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郑同庆,男,1957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李小社,男,1966年8月28日生。被执行人:王辉,男,1965年2月1日生。被执行人:王爱华,男,1972年3月24日生。被执行人:张素琴,女,1967年12月26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绿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同庆与被执行人李小社、王辉、王爱华、张素琴、河南绿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素琴所有的位于渑池县城关镇新文西区19号楼西单元五楼西户的住宅房产一套,该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辉银行账户存款31000元,扣划被执行人张素琴银行账户存款4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