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中南、杨永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中南,杨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监2号原审原告:王中南,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祥,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永江,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审原告王中南与原审被告杨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绍虞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经本院院长审查,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2014)绍虞商初字第12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仁杰审判员 高五虎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梦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