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茅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307徐增美与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美,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徐增美,女,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洪艳,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女儿。被告: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杨山路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刘美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增美诉被告徐州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徐增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戚厚碧人民陪审员 田持家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