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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北麒模具有限公司与郑海滨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北麒模具有限公司,郑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北麒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藏叶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赛,该公司出纳员。被执行人郑海滨,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401号哈尔滨北麒模具有限公司与郑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7366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哈尔滨北麒模具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