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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飞与被执行人杨俊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飞,杨俊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00号申请人冯飞,男,生于1975年3月,汉族,住通江县广纳镇。被申请人杨俊科,男,出于1979年10月,汉族,住址巴州区曾口镇。本院在执行冯飞申请执行杨俊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俊科在银行、车管、房管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在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2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智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