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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宗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公司,王宗高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307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新街,主要经营场所:泸州市纳溪区蓝安路三段时代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86136630J。法定代表人:朱汉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远松,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公司员工。被告:王宗高,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6日,住云南省威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宗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宗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小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