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顾叔芳与喻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叔芳,喻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150号原告顾叔芳,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告喻晖,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晖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800元(本金20000元、诉讼费380元、保全费220元、执行费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家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