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海君与彭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君,彭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860号原告:曹海君,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彭少杰,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君诉被告彭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海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海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海君负担。审 判 员 蒋焕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齐倓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