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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恢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开汉与海口首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首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开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恢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口首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琦。被执行人:陈开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首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开汉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4)琼州证字第209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款项150000元,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开汉名下房产,因故无法处置,剩余部分债权206100元再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4)琼州证字第209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