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与杜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杜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4)会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2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6084140-7。主要负责人:黎泽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莉清,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琼,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会昌县财政局职工,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清平,会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与被告杜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与被告杜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清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原告信用卡本金143443.43元及利息16945.3元、滞纳金5722.42元,共计166111.15(以上计算至2014年7月8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截止2015年7月31日欠原告信用卡本金143443.43元、利息51676.48元、滞纳金18722.42元,合计213842.33元。事实和理由:谢建平(2014年1月1日因病死亡)生前于2009年通过免担保方式,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两张贷记卡,其中卡号62×××655,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卡号62×××566,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持卡人于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刷卡消费本金143443.43元。信用卡透支款到期后,因谢建平身亡,原告及时向谢建平之妻杜琼催收款项,但被告怠于履行义务。截止2014年7月8日,累计欠信用卡本金143443.43元、利息16945.3元、滞纳金5722.42元,共计166111.1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被告杜琼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是事实。谢建平的公务卡系其个人的信用卡,属于其个人财产,涉案这笔钱谢建平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听说是用于赌博,应属于其个人债务,答辩人愿意以谢建平的遗产份额来清偿这笔债务。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会昌县公安局证��复印件、谢建平的牡丹卡资信审核情况表复印件、谢建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谢建平签名的牡丹卡相关服务申请书复印件、谢建平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电脑系统截图复印件、催收记录台帐、逾期还款催告函复印件,证明谢建平向原告办理了信用卡、透支消费情况、还款情况以及原告向被告催款情况。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谢建平生前欠款一百八十多万元的欠款清单依据复印件,证明谢建平的欠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没有添置任何家产;2、廖卫东、刘朝阳等人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明谢建平生前的经常与朋友一起赌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谢建平通过免担保方式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申请办理了两张贷记卡,其中一张卡号62×××655,信用额度为50000元;另一张��号62×××566,信用额度为100000元。双方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主要约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等。谢建平办理贷记卡后,一开始能按约定刷卡消费及归还原告款项。谢建平于2013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刷卡消费本金143443.43元未及时归还。2014年1月1日谢建平因病不幸去世。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被告至今未还。截止2015年7月31日,谢建平所欠原告信用卡本金143443.43元、利息51676.48元、滞纳金18722.42元,共计213842.33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杜琼与谢建平生前系夫妻关系。双方有共有房屋一栋。本院认为,谢建平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信用卡本金143443.43元、利息51676.48元、滞纳金18722.42元,共计213842.3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上述债务虽发生在被告杜琼与谢建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三款规定:“夫妻��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被告提交的谢建平生前近两年欠款及银行刷卡有将近1000000元的债务,且该段时间被告杜琼与谢建平并没有添置大件的财产,以及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可以说明谢建平生前有赌博的习惯,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谢建平的该刷卡消费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本院认定该债务系谢建平的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告杜琼在谢建平去世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且表示愿在谢建平的遗产部分来偿还该笔债务,故被告杜琼依法应在继承谢建平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谢建平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信用卡本金143443.43元,利息51676.48元、滞纳金18722.42元,合计213842.33元,由被告杜琼在谢建平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22元,由被告杜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云人民陪审员 吴均彬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连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