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民终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北区奔牛稻麦原种场与陈锁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锁开,常州市新北区奔牛稻麦原种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3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锁开,男,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新北区奔牛稻麦原种场,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九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587383-8。法定代表人眭才富,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友,常州市新北区奔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锁开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新北区奔牛稻麦原种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5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7年6月21日15时开庭,但上诉人于2017年6月8日收到传票并于2017年6月21日下午15时接到催促其开庭的电话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锁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87元,减半收取1893.5元,由上诉人陈锁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磊审判员 王伟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