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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邵东县黑田铺镇玉雄木材加工厂、钟玉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邵东县黑田铺镇玉雄木材加工厂,钟玉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10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高,邵东县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东县黑田铺镇玉雄木材加工厂,地址邵东县黑田铺乡新塘村*组**号。个体经营者钟玉雄,该厂总经理。被告钟玉雄,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黑田铺镇玉雄木材加工厂、钟玉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匡自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植福、彭求卿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东县黑田铺镇玉雄木材加工厂、钟玉雄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7月13日签订了垫付宝领用合约,约定由原告垫付被告消费款,被告定期归还原告垫付款,并约定如被告未定期还款,应支付欠款总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每日1‰的延迟履行违约金,2016年7月18日被告在黑田铺镇玉雄木材加工厂处通过垫付宝交易在第三方消费30000元,被告至今拖欠原告29999.98元。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9.98元,违约金2999.99元,并按每日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被告邵东县黑田铺镇玉雄木材加工厂、钟玉雄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7月13日签订了垫付宝领用合约,约定由原告垫付被告消费款,被告定期归还原告垫付款,并约定如被告未定期还款,应支付欠款总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每日1‰的延迟履行违约金,2016年7月18日被告在黑田铺镇玉雄木材加工厂处通过垫付宝交易在第三方消费30000元,被告至今拖欠原告29999.98元。另查明钟玉雄系黑田铺镇玉雄木材加工厂的业主。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实际为民间借贷合同,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认彼此的权利义务承担。垫富宝公司通过被告向第三方支付消费款的方式,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应该按约定在2016年8月18日之前还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垫付款本金29999.98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按年利率24%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从履行之日起即2016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黑田铺镇玉雄木材加工厂、钟玉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9999.98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07元,由被告钟玉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自力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简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