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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泥现呈与张国良、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泥现呈,张国良,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242号原告:泥现呈,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宋建海,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良,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建设街西段北侧邯运肥乡汽贸楼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99号商务综合楼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泥现呈诉被告张国良、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泥现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泥现呈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